1. |
應提出能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之戶籍謄本。 |
2. |
遺囑或稱遺言,通常以書面作成遺書。 |
3. |
遺囑作成後,待春秋百年,始賦予法律效力。 |
4. |
遺囑經公證或認證後具有公信力。 |
5. |
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6. |
遺囑方式:下列方式選擇其一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
公證遺囑: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明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
密封遺囑: 須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將遺囑密封,於封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
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代筆人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
口授遺囑: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授遺囑要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遺囑要旨作成筆記或錄音要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以其他方式作遺囑時才可以遺囑人及見證人均應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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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下列情形不得為見證人: 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係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8. |
辦理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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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應先向本院服務處或鳳山辦公大樓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填妥後向公證人提出,由公證人執筆遺囑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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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係自書遺囑、代筆遺囑,要填妥認證請求書連同遺囑向公證人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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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者,填寫公證請求書連同密封之遺囑請求公證人完成法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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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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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見證人均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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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房屋稅單、土地謄本、或其他財產價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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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遺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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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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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不具備法定方式,而符合自書方式者,有自遺囑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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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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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立遺囑人逝世後,有關不動產之繼承或遺贈,依照遺囑意旨逕向地政機關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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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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