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具之事實公證須知
說明:
請求人:公司行號或個人為投標或設立登記等事項,須有實際擁有機械設備之證明者。
公證之範圍:僅對於確實持有機具設備之私權事實。
機具須確屬該個人或公司行號所有,若有虛偽應負法律責任。
機具須經公證人之實際體驗。
辦理公證手續
請先向本院服務處或鳳山辦公大樓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連同機具明細表(本處備索)三份,填妥後送公證處收件,案分公證人辦理。
須提出機具之來源證明(如海關之輸入許可證、統一發票、讓渡書等),不能提出者以具結代之。
由請求人或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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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請求者:
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本人若不能到場得提出印鑑證明及授權書委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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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義請求者:
公司負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及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影本或抄錄本,公司印章親自到場,負責人若不能到場,得提出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影本或抄錄本及授權書委託代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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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具須事先清點,以便公證人檢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