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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配合事項
國民法官案件旁聽配合事項
1、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不得進入法庭旁聽。(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第2項)
2、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第3項)
3、核發旁聽證時,應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第4項)
4、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第5項)
5、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受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法庭旁聽規則第5條)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旁聽:(法庭旁聽規則第6條)
⑴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⑵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⑶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⑷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⑸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⑹拒絕安全檢查。
⑺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7、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法庭旁聽規則第7條)
⑴大聲交談、鼓掌、喧譁。
⑵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⑶吸煙或飲食物品。
⑷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⑸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8、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法庭旁聽規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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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