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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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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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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大正14年7月1日設立台南地方法院高雄出張所,僅受理登記業務,昭和8年3月15日成立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之設,升格受理裁判事務,昭和15年12月20日獨立為高雄地方法院。

民國34年臺灣光復後,同年12月24日成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訴訟轄區包括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澎湖縣。民國38年12月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成立,民國39年元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成立後,僅管轄高雄市及高雄縣兩縣市。民國85年4月13日起轄區擴大,將高雄市政府代管之太平島及東沙島,劃為本院管轄區域。本院為民、刑事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之第一審法院,兼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第二審法院。訴訟轄區包括高雄市、及高雄市政府代管之太平島、東沙島。

高雄市現有鹽埕、新興、前金、前鎮、鼓山、三民、左營、苓雅、旗津、小港、楠梓、鳳山、岡山、旗山、美濃、杉林、內門、甲仙、六龜、那瑪夏、桃源、茂林、永安、彌陀、路竹、阿蓮、田寮、燕巢、茄萣、湖內、大寮、大社、梓官、鳥松、林園、大樹、仁武、橋頭,共38個行政區。幅員遼闊,工商業發達,相對需求涉訟以定紛止爭者,亦大幅度遽增,業務量之快速成長,可見一斑。

民國88年9月15日司法院為落實聯合國西元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與原則,確立「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養代替處罰」之宗旨,建構有別於成人系統之少年專業法院(庭),成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將本院少年審判、調查保護輔導等業務移撥該院管轄。

民國101年6月1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等法案通過立法後,本院家事法庭業務依法移撥併入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該院並改制成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自民國90年起司法院為因應大高雄地區人口、經濟、文化快速成長趨勢,人民活動場域廣泛,加以社會環境的變遷,人民循藉司法解決紛爭與日俱增,原高雄地方法院辦公空間日趨窘困。為提供人民優質訴訟環境,建構友善、親切之洽公環境,歷經15年專案計畫籌建,於民國105年9月1日在高雄市橋頭區興建增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將原屬本院轄區之橋頭區、左營區、楠梓區、大樹區、鳥松區、仁武區、大社區、岡山區、燕巢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路竹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田寮區、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甲仙區、杉林區、六龜區、桃源區、茂林區、那瑪夏區共26個行政區劃歸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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