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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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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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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職  掌  事  務

院長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院,並處理或審核下列事項: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裁判書、辯護書及其他處分書類之審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民刑事庭、專業法庭、普通庭、簡易庭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上級機關重要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人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或核定。
八、向上級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九、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之處理。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

民刑事庭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簡易庭

地方法院簡易庭,辦理下列案件:
一、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
三、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

民事執行處

辦理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所聲請強制執行案件,以國家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以滿足其債權,通常有查封、扣押、點交等執行程序。

公設辯護人室

辦理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所定刑事案件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時,經審判長指定為被告辯護之事項,並製作辯護書。

司法事務官室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公證處

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
一、 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二、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提存所

辦理依法律規定有擔保之原因或依法院裁判而為之擔保提存,及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之清償提存事項。

登記處

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等事件。

書記處

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審判紀錄科室

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關於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七、關於案卷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九、關於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文書科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律師、民間公證人之登錄及律師、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
七、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九、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總務科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二、關於司法用紙樣張、請領、審核及發售事項。
三、關於司法收入事項。
四、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財物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七、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
八、關於實物配給事項。
九、關於同仁福利事項。
十、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科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法規、判例、解釋等資料之蒐集、分析、編輯、登記、分送、傳觀、保管事項。
二、關於裁判書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三、關於圖書資料、報刊之蒐集及圖書室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考科

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輔導科

訴訟輔導科服務輔導之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訟案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二、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三、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四、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五、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六、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七、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八、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十一、洽辦法律扶助。
十二、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十三、代售司法狀紙。
十四、宣導法律常識。
十五、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資訊室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配合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及版權控管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件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法警室

辦理送達、調查、逮捕、拘提、搜索、警衛、執行人犯解送、值庭、安全防護等事項。

法官助理室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6-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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