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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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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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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被告吳○○妨害自由案件,依國民法官法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上午9時起進行選任程序,由到場之46名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6位國民法官、2位備位國民法官,於宣誓後隨即進行密集之審理、評議,於113年2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宣判,就被告被訴之私行拘禁罪及私行拘禁致死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及9年3月。本案為本院首件以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合審合判」之案件。簡要說明案件要點如下:
一、 事實摘要:
吳○○與被害人為姊妹,被害人為中度智能障礙人士,領有身心殘障手冊,與吳○○同住於址設高雄市苓雅區某址8樓租屋處,並協助吳○○賣玉米。然吳○○曾因被害人數學不好、找錯錢,而以言語辱罵被害人或以徒手、手持木棍、衣架等方式毆打被害人。吳○○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11年2月7日上午7時18分前某時,因不滿被害人算錯數學,以命被害人爬至上開住處窗戶外的窗台蹲坐反省,並自屋內將窗戶反鎖之方式,私行拘禁被害人並剝奪其行動自由。
(二)復於同年月19日上午8時許,在外飲酒返家後見被害人在客廳,先是以「幹你老師、妳怎麼不去死一死、笨蛋、白痴」等言語辱罵被害人,又以木棍、衣架毆打被害人數下,再命其爬至上開住處窗戶外的窗台(距離1樓地面約24.372公尺,長度、寬度、高度分別僅有130公分、37.5公分、58公分)蹲坐,並自屋內將窗戶反鎖之方式,私行拘禁被害人並剝奪其行動自由。吳○○將被害人反鎖在該處後,隨即服用安眠藥返回房間內睡覺,導致被害人因被關在該處,為脫離此危險處境,過程中不慎自該處墜落至1樓防火巷地面而死亡。
二、 認定犯罪之理由:
私行拘禁部分,被告雖承認有上開客觀行為,然辯稱沒有主觀犯意,惟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本次將被害人關在窗外5分鐘之久,其非法拘禁被害人容有相當時間。再參考證人即被害人之女審理中證稱:被害人生性怕高,有懼高症,認被害人應無基於自己之意思登上該窗台之可能。
私行拘禁致死部分,國民法官法庭依據被害人之傷勢、現場扣押之衣架,認為被害人於墜樓前數小時有遭被告以衣架毆打,而依前述理由,被害人不會自願爬上窗台,且如窗台窗戶未遭反鎖,被害人開窗返回屋內即可,是被害人應係遭人(即被告)逼迫至窗台並遭反鎖於該處。而被告既將被害人拘禁於此窗台,對於被害人失足墜樓的加重結果即負有注意義務,其將反鎖窗戶之後將被害人置於窗台上,自己卻於服用安眠藥物後即進房睡覺,置被害人於不顧,對於被害人後果然從窗台墜落而傷重致死之加重結果,自應負有過失責任。
三、 科刑之理由:
(一)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將被害人非法拘禁於上開窗台之舉,係出於己意之行為選擇,並未存在有何緊急、迫於無奈或非不得已之特殊原因及環境,其行為已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客觀上實難認為有何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可堪憫恕的情形,而未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二) 就私行拘禁罪部分,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雖坦承有私行拘禁之客觀行為,卻又辯稱係為嚇唬被害人,犯後態度難認良好,認為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月,稍有過輕,量處有期徒刑9月。
(三) 就私行拘禁致死罪部分,國民法官法庭考量被害人係中度智能障礙之弱勢族群,被告身為親姊姊,應多加愛護,卻不體諒及同理被害人智能低於常人之現實,平日因被害人作生意找錯錢、數學算錯,即遭其責罵,本次更將被害人非法拘禁於稍有不慎隨時有跌落墜樓致死風險的窗台上,並將窗戶反鎖,斷絕其向外呼救及自行脫離險境的可能,導致被害人為求脫困,不慎墜樓而冤枉慘死的悲劇,復考量被告否認犯罪,難認有反省懺悔之意,惟被告當初因同情被害人而將其自宜蘭接來高雄就近照顧,並教授其販賣玉米之方,以求被害人學得一技之長,其初衷尚屬良善,且平日雖有責打之情,亦有提供飲食、生活照顧、陪同看病、住院陪伴之實,認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0年1月,尚屬過重,爰量處有期徒刑9年3月。
四、 本案得上訴。
五、 國民法官以外之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紀璋、陪席法官李承曄、陪席法官張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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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地院112國審訴1號案件新聞稿(1130123)doc
  • 高雄地院112國審訴1號案件新聞稿(1130123)pdf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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