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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01號蔡政哲、蔡宜靜之命提出答辯狀通知正本、起訴狀繕本、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晴四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雄院和111審訴晴四字第3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政哲、被告蔡宜靜之命提出答辯狀通知正本、起訴狀繕本、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30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命提出答辯狀通知正本、起訴狀繕本、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政哲、被告蔡宜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家宏
-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