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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517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之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10司執心字第1051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共有人呂建鴻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51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呂文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共有人呂建鴻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心股書記官王居玲
-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