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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鳳簡字第218號林瑞卿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之111年度鳳簡字第2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瑞卿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鳳簡字第21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冠廷
-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