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存字第879號提存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與受取權人馬福元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金錢,應送達之催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1 條第2 項。 主 任 翁有興 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