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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提存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372號黃O雯(法代陳氏燕鶯-越南國人)之催領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72號提存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修股與受取權人黃O雯(法代陳氏燕鶯-越南國人)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金錢,應送達之催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1 條第2 項。
主 任 翁有興
擬 判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