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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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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蘇昭宇(即蘇洪翠雪之繼承人)之補費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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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五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雄院和110補晴五字第12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蘇昭宇(即蘇洪翠雪之繼承人)之補正通知、繳費通知書、多元繳費單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補字第125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蘇昭宇(即蘇洪翠雪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展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蘇昭宇(即蘇洪翠雪之繼承人)
住121 W. LEMON AVE ARCADIA. CA.910
07
被   告 黃福丁  住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233巷17弄7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156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中請求交付之昭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880股)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斷,而昭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份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民國111 年2 月8 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112101480號函檢送之昭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資產負債表所示,109 年度之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16,183,568元,依已發行股份總數1,600股計算,每股淨值為10,11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01,200元(計算式:880股×10,115元=8,901,2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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