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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9號王陳美照、簡長興、簡秀珍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澈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雄院和110訴澈字第7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陳美照、被告簡長興、被告簡秀珍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訴字第74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陳美照、被告簡長興、被告簡秀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傑琦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