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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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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81號劉潤生之民事更正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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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晴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雄院和111審訴晴一字第3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潤生之民事更正起訴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3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更正起訴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潤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國榮
  • 發布日期:111-05-30
  • 更新日期:111-05-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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