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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8號朱小勤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雄院和111訴同字第4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小勤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良美
- 發布日期:111-06-01
- 更新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