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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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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640號陳詳燊即陳致瑋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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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11司執玄字第376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詳燊即陳致瑋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64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詳燊即陳致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黃翔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陳詳燊即陳致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11司執玄字第3764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陳詳燊即陳致瑋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維托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第三人如聲明異議,請一併表示是否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扣押命令倘若未經撤銷仍有效力,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64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詳燊即陳致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任職期間每月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予以扣押。
  三、扣押金額:債務人對第三人每月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考績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三分之一。
  四、上開扣押後債權餘額,經扣繳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新台幣17,303元時,第三人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範圍內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自文收到之日起至清償期日為止均應予以扣押,應另候本院處理,並向本院陳報其情形。
    ★(註:該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數額,係以最近一年內衛生福 利部或高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新台幣14,419元之1.2倍計算,計算公式:14,419元×1.2=17,303元;如日後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額數有變動,則改按變動後之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乘1.2倍,計算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數額。)
  五、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勾選並填載附件聲明異議狀逕傳真或寄送本院,或自行撰寫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債務人如於執行期間離職,亦請第三人就債務人離職後已無薪資債權,向本院聲明異議。
  六、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核發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機關及發文字號。
  七、債務人如因扣押後之餘額不敷自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得陳報受扶養人姓名及依法應負擔之扶養比例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受扶養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本院聲明異議(可參考本院書狀範例)。
  八、本命令執行期間債務人如離職,請第三人向本院陳報,並副知債權人,以利債權人行使權利。
  九、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附表:新台幣167,178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另給付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及執行費用新台幣1,341元。
民 事 執 行 處

  • 發布日期:111-06-01
  • 更新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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