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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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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22號被告優妮(YUNI HARTATI)之111年5月23日通知(命被告提出答辯書狀)、原告110年8月22日起訴狀、民事補正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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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晴六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雄院和111審訴晴六字第2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優妮(YUNI HARTATI)之111年5月23日通知(命被告提出答辯書狀)、原告110年8月22日起訴狀、110年10月9日補正狀(通知回覆)、110年11月9日民事補正狀、110年11月16日民事補正狀、110年11月17日補正狀(通知回覆)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22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111年5月23日通知(命被告提出答辯書狀)、原告110年8月22日起訴狀、110年10月9日補正狀(通知回覆)、110年11月9日民事補正狀、110年11月16日、民事補正狀、110年11月17日補正狀(通知回覆)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優妮(YUNI HARTATI)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美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稿)
地    址: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傳    真:07-2510596
                     股    別:晴六股  承 辦 人:黃美秀
聯絡方式:(07)2161418轉2310
受文者:被告優妮(YUNI HARTATI)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2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原告110年8月22日民事起訴狀、110年10月9日補正狀(通知回覆)、110年11月9日民事補正狀110年11月16日民事補正狀、110年11月17日補正狀(通知回覆)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份,請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日前提出答辯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佐據,並將影本直接送達予原告,請查照辦理。
說明:
    ㈠請逐一陳明下列事項: 
  1.被告簡貴雲為被告全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全新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江梨濤為被告全新公司經理,被告優妮(YUNI HARTATI)為被告全新公司仲介予原告之外籍勞工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2.原告之母因重病於高雄長庚醫院住院1個月,原告委請被告全新公司提供外勞,被告全新公司於民國107年5月1日仲介被告優妮予原告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3.被告優妮服務約3個半月後,向被告江梨濤謊稱原告於其面前脫光衣服要打蚊子,涉及性騷擾,嗣被告優妮因原告臨時聘請醫院看護支援而不滿,當日帶同被告江梨濤至醫院表示欲解除契約,原告並未主動解約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4.原告得請求被告全新公司、簡貴雲、江梨濤連帶賠償原告如下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8萬7,000元:
  ⑴違反委任契約損害賠償5萬元:
被告全新公司提供之外勞身心狀況無法履行職務,且於被告優妮謊稱原告脫光衣服涉及性騷擾時未回報主管機關,並辯稱脫光衣服無關性騷擾,無意願和解且屢次拒絕協助原告,原告需親自前往或連繫各單位處理,致影響原告日生活與勞動力,原告得依民法第174條、第184條、第535條、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違反委任契約損害賠償5萬元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計算式及相關佐證為憑,並請陳明爭執後,被告主張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⑵退還仲介費1萬7,000元:
被告全新公司提供之外勞身心狀況無法履行職務,違反仲介責任,原告得依民法第174條、第184條、第535條、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退還仲介費1萬7,000元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並請提出主張依據、計算式及相關佐證為憑,並請陳明爭執後,被告主張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⑶看護薪資差額7萬元:
  原外勞離職滿2月後始可更換新外勞,原告為具博士學位之高階人力且嫻熟看護技能,可完全接替被告優妮離職後之看護工作2個月,而本國看護與外勞看護薪資有差異,原告得請求被告全新公司給付看護薪資差額7萬元〈計算式:(6萬元-2萬5,000元)×2月=7萬元〉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並請提出主張依據、計算式及相關佐證為憑,並請陳明爭執後,被告主張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⑷精神慰撫金5萬元:
    被告江梨濤明知解除契約之原因,竟故意於兩造刑事案件偵查開庭時陳稱原告脫光衣服打蚊子等情事,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權,原告得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江梨濤給付精神慰撫金5萬元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計算式及相關佐證為憑,並請陳明爭執後,被告主張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⑸被告全新公司仲介被告優妮予原告,又被告簡貴雲、江梨濤為被告全新公司之負責人、受僱人,依民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應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18萬7,000元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計算式及相關佐證為憑,並請陳明爭執後,被告主張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5.被告優妮向被告江梨濤謊稱原告於其面前脫光衣服要打蚊子,涉及性騷擾,侵害原告人格與名譽權,原告得請求被告優妮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計算式及相關證據為憑,並請陳明爭執後,被告主張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6.被告全新公司於知悉被告優妮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與補救措施,致被告優妮出境,原告無法向其求償,得依法請求被告全新公司至印尼提告或調解,並致原告道歉函一封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7.原告基於上情,爰依民法第18條、第28條、第174條、第184條、第188條、第192條、第195條、第535條、第544條規定聲明求為判令:㈠被告全新公司、簡貴雲、江梨濤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8萬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㈢出境之被告優妮之侵權,應賠償3萬元,由被告全新公司至印尼提告訴或調解,並要求致原告道歉函(由外交部推薦之印尼律師事務所作證)一封乙節,有無爭執?是否願意如數履行?如有爭執或不願履行,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證明,並請陳明爭執後主張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8.就原告提出原證1 至原證6 之真正,有無爭執?
 10.請陳報被告簡貴雲、江梨濤、優妮(YUNI HARTATI)之學、經歷、工作內容及收入,並請提出相關佐據為憑。
 11.請陳報被告全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最近3年之營利所得及財產資料,並請提出相關佐據為憑。
 12.本院如認有向第三人函調相關資料之必要,請陳明是否願意預納相關費用?
 13.是否同意由本院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㈡如有爭執且拒絕原告之請求時,請說明理由及依據。
  ㈢其他台端認為有需要提出之主張及陳述。
  ㈣答辯狀繕本(含所引用證物)逕寄原告,並於書狀正本首頁
    狀正本首頁註記「繕本已逕送對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書記官    黃美秀
          
 


 

  • 發布日期:111-06-02
  • 更新日期:111-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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