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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56號許志賓之起訴狀繕本、答辯通知正本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晴一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雄院和111審訴晴一字第4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志賓之起訴狀繕本、答辯通知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456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答辯通知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志賓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國榮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