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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5號陳惠玲之傳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主 旨:公示送達陳惠玲之傳票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原易字第5號黃國席等偽造文書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振羽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