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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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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751號歐陽仁之詢價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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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11司執水字第437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歐陽仁之詢價函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75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歐陽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水股書記官李柏親
 

  • 發布日期:111-06-08
  • 更新日期:111-06-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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