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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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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4號陳俊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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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564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妮君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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