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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4號陳俊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564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妮君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