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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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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22號陳偉志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2日民事準備㈣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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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憲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雄院國109金憲字第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偉志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2日民事準備㈣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金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2日民事準備㈣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偉志得隨時來院領取〈院址: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本院三樓)開言詞辯論。進出本院應佩戴口罩。
      四、被告陳偉志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方云
 

  • 發布日期:111-07-04
  • 更新日期:111-07-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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