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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1號葉淑芬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1司裁全聲揚一字第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淑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葉淑芬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揚一股書記官胡美儀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