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沈義生、沈香宏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111雄院國非長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沈義生、沈香宏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沈義生、沈香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孝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沈美華  
相 對 人 沈老權  
      沈奇龍  
      沈義生  
      沈香秀  
      沈香宏  
      沈欣翰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
       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李白雪於民國95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900,000元,約定
       清償期為民國99年12月1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李白雪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復查本件之債務人李白雪於104年3月10日死亡,其所有之不動產依法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
       沈老權、沈奇龍、沈義生、沈香秀、沈香宏、沈欣翰共同繼承,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三民
大港
六   
638-1
 
485
 
公同共有96/10000
 
高雄
三民
大港
六   
638-14
 
31
 
公同共有96/10000
 
建物︰                           
 
建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1651
大港段六小段638-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七層:56.87
合計:56.87
 
公同共有1/2
 
 
河北一路268號七樓之1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