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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沈義生、沈香宏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111雄院國非長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沈義生、沈香宏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沈義生、沈香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孝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沈美華
相 對 人 沈老權
沈奇龍
沈義生
沈香秀
沈香宏
沈欣翰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
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李白雪於民國95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900,000元,約定
清償期為民國99年12月1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李白雪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復查本件之債務人李白雪於104年3月10日死亡,其所有之不動產依法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
沈老權、沈奇龍、沈義生、沈香秀、沈香宏、沈欣翰共同繼承,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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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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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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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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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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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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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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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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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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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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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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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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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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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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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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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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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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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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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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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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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9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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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雄
|
三民
|
大港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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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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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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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9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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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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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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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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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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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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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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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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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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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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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面積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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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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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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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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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段六小段638-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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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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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層:56.87
合計: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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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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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路268號七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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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