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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小字第1516號施珍珍之民事聲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臻111年度雄小字第15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施珍珍之民事聲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雄小字第1516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1年9月22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弘杰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