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汪守雄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594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庭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