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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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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74號被告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俊標、被告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國彬之本院111年6月22日通知(命被告提出答辯狀)、原告111年4月6日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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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晴六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雄院國111審訴晴六字第3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俊標、被告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國彬之本院111年6月22日通知(命被告提出答辯狀)、原告111年4月6日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37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本院111年6月22日通知(命被告提出答辯狀)、原告111年4月6日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俊標、被告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國彬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美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稿)
地    址: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傳    真:07-2510596
                     股    別:晴六股  承 辦 人:黃美秀
聯絡方式:(07)2161418轉2310
受文者:被告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俊標、被告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國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111年度審訴字第37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原告111年4月6日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份,請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日前提出答辯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佐據,並請將繕本直接送達予原告(★請於書狀正本首頁註記「繕本已逕送對造」),請查照辦理。
說明:本院受理台端與原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為整理及確認兩造間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本件提出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㈠請逐一陳明下列事項:
甲、程序部分:
1.被告經主管機關079年04月24日經商字第107888號撤銷登記,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呈報清算人謝士文,業經臺北地院臺北地院89年度司字第46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被告迄今尚未清算完結,其人格仍為存續,具當事人能力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乙、實體部分:   
1.原告繼承其父王恭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現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並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2.王恭於72年間為擔保訴外人華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華紳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並以系爭不動產於72年5月4日新地㈢字地066690號設定未定存續期間,權利價值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3.被告對華紳公司或原告並無債權,其後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且系爭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設定契約書正本已返還予原告,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範圍內顯無現存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4.系爭抵押權為未定存續期間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告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並自請求之日起經15日為其確定期日,原告爰以起訴狀之送達作為請求確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確定期日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並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5.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系爭抵押權即因不具成立上之從屬性而不成立,然系爭抵押權登記現仍存在,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原告得依民法地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6.原告基於上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乙節,有無爭執?是否願意履行?如有爭執或不願履行,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7.就原告所提出原證1至原證3之真正,有無爭執?
8.對附表,有無爭執?
9.並請提出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證明文件(★如有票據並請提出票據原因關係之債權證明文件)、付款憑證及資金
    往來證明文件。  
10.本院如認有向第三人函調相關資料之必要,請陳明是否願意預納相關費用? 
  ㈡如有爭執且拒絕原告之請求時,請說明理由及依據。
  ㈢其他台端認為有需要提出之主張及陳述。     
附表:

編號
土地部分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抵押權內容

高雄市
三民區
灣志
1095
  41.34
全部
王昱婷
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比例全部)
登記日期:72年5月4日
登記字號:新地㈢字第066690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90萬元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約定利息:無
遲延利息:無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華紳實業有限公司
設定義務人:王恭

 

編號
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地號
建物門牌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抵押權內容

188
高雄市三民區灣智段1095地號
高雄市三民區新民路118巷33號
加強磚造2層
1層:32.40
2層:32.40
總面積:
64.80
全部
王昱婷
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比例全部)
同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書記官    黃美秀

  • 發布日期:111-07-14
  • 更新日期:111-07-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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