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213號提存人林邦忠與受取權人林龍見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金錢,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1 條第2 項。 主 任 翁有興 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