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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小字第1705號蔡越修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艾111年度雄小字第17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越修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雄小字第170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1年10月1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月君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