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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670號蔣郭育智、蔣季勳、蔣宜蓉、蔣宜蕙之通知優先承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1司執祿字第116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共有人蔣郭育智、蔣季勳、蔣宜蓉、蔣宜蕙之通知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670號債權人劉郁琳與債務人梁惠玲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祿股書記官冒佩妤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