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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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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胡宇涵(胡容虎即葉婕餐廳之繼承人)之111年7月1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簡易庭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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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臻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宇涵(胡容虎即葉婕餐廳之繼承人)之111年7月1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簡易庭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7月1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簡易庭函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弘杰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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