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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14號顏登在之起訴狀繕本及命被告7日內提出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晴五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雄院國111審重訴晴五字第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顏登在之起訴狀繕本及命被告7日內提出通知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14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展榮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