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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1號何榮哲、何榮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雄院國109訴直字第16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榮哲、何榮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631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宸維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