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1號何榮哲、何榮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雄院國109訴直字第16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榮哲、何榮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631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宸維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