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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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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4452號謝又堅之優先承買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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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0司執玄字第844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共有人謝又堅之優先承買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4452號(111年度雄金職辰字第29號)債權人吳長壽等與債務人謝銘益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黃翔彬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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