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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6號夏黃瑞蓮之補費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晴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雄院國111補晴一字第6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夏黃瑞蓮之補費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補字第66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補費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夏黃瑞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國榮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