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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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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89號王派宏、謝靜儀之通知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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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89號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王派宏、謝靜儀之民事行使權利通知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
主旨:通知台端於文到20日內,就李麗卿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03號民事裁定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李麗卿111年6月6日聲請狀(如附件)辦理。
  二、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擔保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查台端為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本院依供擔保人李麗卿聲請,應通知台端如主旨所示,台端如逾期未行使權利並為證明,揆諸前述法條規定,李麗卿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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