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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胡宇涵(胡容虎即葉婕餐廳之繼承人)、胡韋存(胡容虎即葉婕餐廳之繼承人)、胡蜀開(胡容虎之繼承人)、胡雄鳴(胡容虎之繼承人)、胡憶蓮(胡容虎之繼承人)、潘平(胡容虎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1年6月2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臻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宇涵(胡容虎即葉婕餐廳之繼承人)、胡韋存(胡容虎即葉婕餐廳之繼承人)、胡蜀開(胡容虎之繼承人)、胡雄鳴(胡容虎之繼承人)、胡憶蓮(胡容虎之繼承人)、潘平(胡容虎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1年6月2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1年6月2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1年10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如有拋棄繼承之證明請速聲請後陳報過院。
六、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弘杰
- 發布日期:111-07-30
- 更新日期:111-07-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