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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3號葉金城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義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雄院國111訴義字第4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金城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433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金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雅慧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