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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聲字第22號吳連峯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1司執聲玄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連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聲字第22號債權人高雄巿政府與債務人吳連峯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黃翔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高雄巿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 理 人 劉傑峰
相 對 人 吳連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民國110年度司執字第75293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