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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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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鳳小字第388號呂澄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及原告歷次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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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睦一111年度鳳小字第3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澄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及原告歷次書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鳳小字第38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麗文
  
 

  • 發布日期:111-07-30
  • 更新日期:111-07-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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