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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3號侑立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志賢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雄院國105訴泰字第17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侑立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志賢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5年度訴字第1733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侑立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志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毓琦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