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117號提存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溫股與受取權人王鐘崎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金錢,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1 條第2 項。 主 任 翁有興 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