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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72號野澤幸子、鐘慧子之命被告7日內提答辯書狀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五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雄院國111審重訴晴五字第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野澤幸子、被告鐘慧子之命被告7日內提答辯書狀通知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重訴字第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野澤幸子、被告鐘慧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展榮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