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636、2135號提存人謝春婠、吳振芳與受取權人李林珍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金錢,應送達之催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1 條第2 項。 主 任 翁有興 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