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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0號葛長源、葛美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發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雄院國110訴發字第8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葛長源、葛美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850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綵蓁
- 發布日期:111-08-10
- 更新日期:111-08-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