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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2號楊耀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澈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雄院國111訴澈字第9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耀中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932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傑琦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