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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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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鳳小字第708號王大誠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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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楚一111年度鳳小字第7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大誠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鳳小字第70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嘉慧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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