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國彥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37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庭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