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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03號蔡文瀚之①民事起訴狀繕本②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③原告111年8月11日民事陳報(補正)狀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五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雄院國111審訴晴五字第8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文瀚之①民事起訴狀繕本②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③原告111年8月11日民事陳報(補正)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803號遷讓房屋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文瀚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展榮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