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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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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0號葛長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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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發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雄院國110訴發字第8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葛長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850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14時30分庭期更改為111年9月27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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